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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4号

袁ΧΧ与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来海岸分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ΧΧ,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来海岸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4号申请执行人袁ΧΧ。身份证号码42012319580523691Χ。被执行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来海岸分公司。住址: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袁ΧΧ与被执行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来海岸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3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柏青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据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30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任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来海岸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武汉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来海岸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30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陂劳人仲裁字(2015)第30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