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蕾。
被执行人:吴旭东。本院在执行赵春蕾与吴旭东(2016)浙0282民初21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旭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吴旭东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2.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