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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451号

赵春蕾与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春蕾,吴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蕾。

被执行人:吴旭东。本院在执行赵春蕾与吴旭东(2016)浙0282民初211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旭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吴旭东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2.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