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邢长青,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程书华(又名程旺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邢长青与被执行人程书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书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邢长青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旺财给付工资款8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书华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55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