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837号起诉人巩永花,女,汉族,1969年5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收到起诉人巩永花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在2014年12月8日仅5天时间里,张先元在我精装修的房子里连偷带骗,还对我的房子里的东西大肆盗窃,偷的一干二净,并把我的房子打了很多坑,给我的房子造成了严重破坏。张先元还把很多垃圾堆放在我的精装修房子里,把我的房子当成了仓库。起诉人现请求法院判令张先元赔偿偷盗及房屋破坏、侵坏等损失9000元整。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起诉人称张先元在其精装修房子里大肆盗窃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巩永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勇
人民陪审员 陈家春
人民陪审员 刘德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