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52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洪清,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市厚德钙矿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洪,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德厚,男,汉族。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绵竹市厚德钙矿制品有限公司、赵德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代垫诉讼费34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绵竹市厚德钙矿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现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定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