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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904号

民和晨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方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民和晨辉出租车有限公司,方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904号原告民和晨辉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明德、崔荣俊,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皓,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晨辉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晨辉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和晨辉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和晨辉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晨辉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辉

审 判 员 任 培 莲

代理

审判员 拉浪华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燕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