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1541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华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