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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915号

周春雷与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安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春雷,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安路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915号原告周春雷,住沈阳市。被告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郝忠文。被告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安路店,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刘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雷与被告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安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2.5元,退回原告312.5元。

审判员  刘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