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915号原告周春雷,住沈阳市。被告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郝忠文。被告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安路店,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刘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雷与被告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大连益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西安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12.5元,退回原告312.5元。
审判员 刘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柳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