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14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李权庄振兴路152号。
负责人:柳斌,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系行工作人员。
被告:周丕志,农民。
被告:陈政政,农民。
被告:徐泰国,农民。
被告:李杰,农民。
被告:徐春庆,农民。
被告:宫莲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李权庄支行撤回对被告周丕志、陈政政、徐泰国、李杰、徐春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邴兴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云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