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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19号

祝木长与黄启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木长,黄启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祝木长,男,福建周宁县人,住福建周宁县。

被执行人:黄启林,男,安徽无为县人,住无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木长与被执行人黄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启林所欠申请执行人祝木长142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0元至今未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启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潘XX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小三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