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640号原告康国泽。被告衡东县鲜盛家禽合作社,住所地:衡东县霞流镇拜朝村。法定代表人左国辉,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了原告康国泽诉被告衡东县鲜盛家禽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关泽撤回对被告衡东县鲜盛家禽合作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94元,减半收取4547元,由原告康关泽负担。
审 判 长 颜 丽
审 判 员 林毅鹏
人民陪审员 丁丰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阳杰校对责任人:林毅鹏打印责任人:熊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