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4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启国。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群攀。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雨。
上诉人谭启国、谭群攀、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管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在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缓交诉讼费条件,本院于2016年4月6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启国、谭群攀、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长春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谢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俊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