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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4659号

管雨与谭启国、谭群攀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启国,谭群攀,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4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启国。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群攀。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雨。

上诉人谭启国、谭群攀、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管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在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查,其不符合缓交诉讼费条件,本院于2016年4月6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启国、谭群攀、重庆梵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长春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谢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俊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