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赵某甲,女,1979年7月1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甲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甲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鸿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方海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