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83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姜瑞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震琨 来源:
杨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83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姜瑞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震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