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254号
原告: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柳林路9号9幢-1/2-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8856-1。
法定代表人:张寨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星,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路西段9-1片区430号。
负责人:陈甫泉,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其莲,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柳林路9号2幢商业负1/负-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8705M。
法定代表人:欲晓,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春娅,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世纪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黎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