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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58号

宋继锋与聊城市润田物资有限公司、李泽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继锋,聊城市润田物资有限公司,李泽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宋继锋,男。

被执行人:聊城市润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怀昌住所地:聊城市。

被执行人:李泽波,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宋继锋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润田物资有限公司、李泽波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前偿还100万元;2016年3月15日前偿还25万元,2020年1月1日前偿还50万元。被执行人聊城市润田物资有限公司、李泽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继锋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中通客车控股有限公司、山东鲁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辖15家子公司)分别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聊城市润田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山东凤祥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凤祥食业有限公司下达履行债务通知书,2016年6月13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75万元、案件受理费10860元及申请执行费元,被执行人聊城市润田物资有限公司已偿付407210.79元,剩余592789.21元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宓登山

审判员  张保山

审判员  陈文举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