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字276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礼兵,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广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广丰县,现住浙江省安吉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22日又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陈石,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礼兵犯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9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因强奸罪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就危险驾驶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维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礼兵及其辩护人陈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事实:2015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礼兵在安吉县昌硕街道嘉州菲悦大酒店大厅内,采用强拉的方式将被害人耿某拉至该酒店8547号房间,在房间内,徐礼兵不顾耿某反抗,强行脱掉耿某裤子,趴在耿某身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终因耿某反抗及被酒店电话打扰而未得逞。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徐礼兵主动到安吉县公安局昌硕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徐礼兵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耿某的书面谅解。
二、危险驾驶事实:2015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徐礼兵在安吉县家土菜馆饮酒后,为使代驾找到车,即先自行驾驶浙A×××××小型普通客车行进在道路上,途经安吉县“足天下”足浴馆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徐礼兵酒精含量为82.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12月7日,经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徐礼兵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mg/100mL,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礼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耿某的陈述,被告人徐礼兵的供述,证人雷某、郑某,4、周某,4、郝某,4、徐某,4等人的证言,徐礼兵人身检查笔录、照片及提取阴茎擦拭物、DNA血样各一份,耿某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及被害人内裤一条,调取证据清单及被害人阴道、乳头擦拭物、DNA血样各一份,DNA检验报告,调取证据清单及现场视频一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住宿记录,谅解书。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危险驾驶案件视频及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检验报告,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礼兵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徐礼兵又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轿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成立。徐礼兵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其中强奸罪,因徐礼兵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徐礼兵有自首情节,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或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礼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徐礼兵于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上述认定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徐礼兵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对徐礼兵犯强奸罪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礼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歆
人民陪审员 吴秀倩
人民陪审员 罗 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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