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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2141号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木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敬荣,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曲街115号。法定代表人陈珠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且最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50元(原告预缴1844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825元,由原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敏洲

代理

审判员  陈 嘉

代理

审判员  刘启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信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