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84号被执行人黄加静,女,汉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黄加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粤182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加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交清罚金1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1821执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邦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