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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昌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恒昌源机械有限公司,青岛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昌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洋河镇。

法定代表人:邢进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立华,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

法定代表人:周辉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永强,山东理证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4)黄商初字第20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昌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工商登记事项不得变更,查封被执行人设备三台,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5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千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