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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1175-4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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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175-4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52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账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号内资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