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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保56号

王文芝、陈建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芝,陈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保56号申请人王文芝,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陈建文,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建文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和川A×××××号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春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仕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