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保56号申请人王文芝,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陈建文,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8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建文的银行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和川A×××××号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春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仕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