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143号原告王二虎,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左云县。委托代理人董丽霞,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负责人李永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灿,女,汉族,1984年11月15日,系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原告王二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丽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5日7时40分,原告驾驶晋BW96**号大众帕萨特轿车,沿大同市北岳中学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区八校丁字路口处向西左转时与冉慧德骑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致电动车成员郭京芳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郭京芳在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做左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于2015年7月13日出院。原告为伤者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原告驾驶的晋BW96**号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应当对原告为伤者垫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现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伤者郭京芳垫付的医疗费用592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证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投险情况。2、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费用汇总清单及票据九张,证明伤者郭京芳的病情及原告垫付医疗费59216元。3、情况说明,证明郭京芳同意垫付的费用由原告向被告索赔。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在我处投保情况无异议,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伤者垫付10000元,根据交强险有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原告起诉的医疗费中,有医疗外用药要求核减医保用药,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交银行垫付凭证,证明被告为原告垫付10000元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晋BW96**号大众帕萨特轿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元)。保险期从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2015年6月5日7时40分,原告驾驶晋BW96**号大众帕萨特轿车,沿大同市北岳中学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区八校丁字路口处向西左转时与冉慧德骑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致电动车成员郭京芳不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郭京芳在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另查明,被告为原告垫付10000元医疗费,已包含在原告主张医疗费用59216元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住院病历、垫付凭证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赔偿数额问题,本院作如下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59216元(含被告垫付10000元)。并提供医疗票据予以证实。被告对诊断证明、病例无异议,认为挂号费没有医院的现金收讫,其他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挂号费、病历本票据虽没有加盖现金收讫章,但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出具时间和住院病历诊断治疗时间一致,原告住院治疗产生挂号费并购买病历本符合就医治疗实际情况,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医疗费59216元(含被告垫付10000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车辆晋BW96**号大众帕萨特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属保险事故,现原告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故被告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49216元。关于诉讼费,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的的规定,由败诉方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王二虎49216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10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由原告王二虎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谱
人民陪审员 牛海岷
人民陪审员 李兴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降静中葛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