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935号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容,执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竹帛,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通达汽车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国军,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通达汽车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通达汽车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冬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