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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00572号之二

572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与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周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5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住所地靖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江苏长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徐卫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东路31-33号。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富尔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名贤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周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颜,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商诉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月8日查封了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分别坐落于江阴市检察院东侧、凤凰路西、文化东路北侧,江阴市澄江街道海澜名花苑东、东横河南、澄张路西、延陵路北侧,江阴市梅园路东、新河南、中山路西、通运路北侧,江阴市中山路东、新河南、征存路西、通运路北侧,产权证号分别为澄国土用(2013)第5062号、澄国土用(2011)第17213号、澄国土用(2012)第4674号、澄国土用(2012)第4687号的四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5)锡商诉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江阴顺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分别坐落于江阴市检察院东侧、凤凰路西、文化东路北侧,江阴市澄江街道海澜名花苑东、东横河南、澄张路西、延陵路北侧,江阴市梅园路东、新河南、中山路西、通运路北侧,江阴市中山路东、新河南、征存路西、通运路北侧,产权证号分别为澄国土用(2013)第5062号、澄国土用(2011)第17213号、澄国土用(2012)第4674号、澄国土用(2012)第4687号的四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震宇

代理

审判员  吴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跃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