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开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开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不同意其缓交申请。经本院催交后,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家港市金谷环保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润明建筑配套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文杰
审判员 周 军
审判员 周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