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杨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铭,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扬子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立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如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立康,宿迁市××皮××有限公司、温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叶爱霜,宿迁市××皮××有限公司职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富皮业公司)、温州如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新投资公司)、周立康、叶爱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1月19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1.致富皮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4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48.8万元;2.如新投资公司承担最高额质押责任,周立康、叶爱霜承担保证责任;3.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9517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期间,因执行需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函复我院:同意将被执行人如新投资公司持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9354000股股份移送我院执行。2016年5月24日,本案各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认为没有必要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并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光大宁波分行在执行期间因和解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执8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强
审 判 员 徐京波
审 判 员 宁 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詹必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