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01执保96号

江继洪申请保全执行张伟、蒋文娟、高庭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继洪,张伟,蒋文娟,高庭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96号原告江继洪,男,50岁,住楚雄市观象街**号*幢*单元***室。被告张伟,男,47岁,住楚雄市开发区永安路**号*幢*单元***室。被告蒋文娟,女,46岁,住楚雄市紫云街**号*幢*单元***室。被告高庭兰,女,67岁,住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西路***号*幢*单元***室。江继洪申请保全执行张伟、蒋文娟、高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5万元【保全查封张伟、高庭兰共有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航空路249号(房屋产权证号:200846**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茶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