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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462号

张岳儿与何秋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4-1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岳儿,何秋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浙1102民初2462号

原告:张岳儿,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秋妙,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6149-9。

诉讼代表人:占志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忠燕,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同上。

原告张岳儿与被告何秋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岳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240700元(扣除被告何秋妙已垫付部分,保险公司将221700元直接汇入原告张岳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营业部帐户60×××16),由被告何秋妙赔偿鉴定费1000元(已预付20000元,多付的19000元由保险公司退回被告何秋妙中国工商银行帐户62×××47),上述款项于2016年8月15日前付清;

二、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就此终结,被告何秋妙亦不向原告张岳儿主张车损;

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岳儿负担180元,被告何秋妙负担42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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