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行初93号原告胡玉珍,唐山市荣华道商店退休工人。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8号。法定代表人高怀军,职务:局长。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西山道3号。法定代表人丁绣峰,职务:市长。
原告胡玉珍诉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唐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玉珍诉称:矩形地下车库两层,泛指小汽车由人驾驶往返于地下停车位与地上之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说明载明:“本小区均为地下机械停车,停车数为858辆”应当认定为:在本小区范围内所有地下停车位之间往返,被告规划局公开一个矩形地下车库两层3510平米,实际建后使用一定是由人驾驶小汽车往返地下停车位与地上之间,不可能是许可的均为机械停车。被告城乡规划局审批的竖井式地下车库,取代了矩形地下车库,既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地下人防及地下车库为一体化设计,又未经人防办审批,为掩盖自己违法行为,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不得已拿出矩形地下车库一小部分3510平米搪塞,用于向原告公开,根据《地下车库设计规范》坡道式地下车库计算规则,每车需建29-33平米,许可证附图回迁区地下车库8977平米,车位数298个,平均每车31.4平米,符合坡道式地下车库规模特征,回迁区建筑密度25%,因此,回迁区原本就是坡道式地下车库两层共计8977平米,所公开的一个矩形地下车库3510平米不真实,应确认无效。公开的两个圆形地下车库各10层,在许可证附图中没有层数标注或文字说明,只要公开的层数在0-16层内,公开的层数可按需随意,根据《地下车库设计规范》竖井式地下车库计算规则,每车需建17平米左右,为向东龙地产最大限度侵吞国家建设资金提供保障,所公开的两个圆形地下车库各10层,应确认无效。竖井地下车库一般建在广场,也不超过4层,在高层居住小区建地下10层史无前例,地下10层可容车120辆,半数车主早晨上班,第60辆出库需5小时,行政机关政务公开,造假不讲科学,所发布地下10层,应确认是虚假信息。在高层前后孤楼相距32米内,插建外径19.75米地下10层车库,需有效挖深22米以上,超过桩基深度4.5米,在建设过程中,两侧住宅孤楼发生倾斜可能极大,可断言,当建不成地下10层情况下,被告必能以地下水大不能沉降为由欲盖弥彰,旨在帮助东龙地产最大限度侵吞国家建设资金,才是公开地下10层的真面目。原告起诉请求:1、撤销唐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16]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确认唐山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1月11日向原告作出的唐规信答字[2016]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公开“荣华片危改项目回迁区矩形地下车库”的准确面积,被告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予以公开后,原告认为该信息虚假,要求追究发布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唐山市人民政府维持了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书。现原告主张该信息公开答复虚假不能说明该面积数据的真实性,要求确认唐山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无效并撤销唐山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信息进行分析论证,本案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立会
人民陪审员 马汝军
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