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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318号

邹丽丽与史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丽丽,史勇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邹丽丽,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原力车厂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20604197906070522。被执行人史勇伟,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艺苑巷艺宝园。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9072477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邹丽丽与史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勇伟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乾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