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514号
原告:毛海聪,男,汉族,1960年7月30日出生,住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李仲明、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立明,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
原告毛海聪诉被告冯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原、被告现已对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海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少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麦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