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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514号

毛海聪与冯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海聪,冯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514号

原告:毛海聪,男,汉族,1960年7月30日出生,住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李仲明、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立明,男,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

原告毛海聪诉被告冯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原、被告现已对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海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少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麦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