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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执异64号

(2016)琼72执异6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佳展与申请执行人向守军、被执行人许松炎、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海南兆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佳展,向守军,许松炎,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海南兆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72执异6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佳展,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 申请执行人向守军,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许松炎,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大道兴业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许松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兆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名为海口缘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东路松雷大厦12D。 法定代表人林清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守军与被执行人许松炎、海南锋达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锋达公司)、海南兆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兆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佳展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江佳展称:请求终止执行(2016)琼72执4-2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海南锋达公司所有的一台型号为KBA162a-4德国高宝印刷机的拍卖、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为:向守军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对海南锋达公司名下的一台型号为KBA162a-4德国高宝印刷机执行,海口海事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拍卖该设备。但江佳展已在2015年9月13日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申请对海南锋达公司所有机器的保全查封,(2015)秀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保全海南锋达公司名下的所有机器设备。海口海事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拍卖的型号为KBA162a-4德国高宝印刷机属江佳展申请保全查封的财产,该财产已被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查封。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该机器的拍卖应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进行。 异议人江佳展为支持其主张,提供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向守军与被执行人许松炎、海南锋达公司、海南兆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海仲(分)字第1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1.许松炎应于2014年10月11日前向向守军偿还所借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8万元;2.向守军有权以海南锋达公司为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提供抵押的一台KBA162a-4型号德国高堡印刷机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海南兆弘公司对许松炎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许松炎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抵押权终止。向守军应在抵押权终止后10日内会同海南锋达公司办理KBA162a-4型号德国高堡印刷机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5.本案仲裁费6000元由许松炎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许松炎、海南锋达公司、海南兆弘公司未主动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向守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琼72执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琼72执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海南锋达公司所有的KBA162a-4型号德国高堡印刷机一台,并于2016年3月1日在该印刷机上张贴查封封条。2016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6)琼72执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前述印刷机。该印刷机分别于2016年5月24日和6月1日进行拍卖,但均已流拍。另查明,江佳展与海南锋达公司、许松炎、余玉慧、林锦煜借款合同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秀民保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海南锋达公司、许松炎、余玉慧、林锦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

本院认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虽已作出(2015)秀民保第26号民事裁定书,但该裁定未明确指向保全查封海南锋达公司所有的KBA162a-4型号德国高堡印刷机,且江佳展也未向本院提供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实际查封该印刷机的其他证据,故江佳展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江佳展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6y2wdv1zcoqltbsgnw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张蕴华

审 判 员 王 媛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孝光

书 记 员 苏圣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