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1569号原告罗玉福,男,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罗涛,男,199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罗映六,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负责人余曙,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泳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福与被告罗涛、罗映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福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玉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福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罗玉福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