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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917号

叶章华与孙怀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章华,孙怀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叶章华,农民。被执行人孙怀刚。申请执行人叶章华与被执行人孙怀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6日权利人叶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孙怀刚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怀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6000元,负担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怀刚银行存款162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