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叶章华,农民。被执行人孙怀刚。申请执行人叶章华与被执行人孙怀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6日权利人叶章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孙怀刚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怀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6000元,负担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怀刚银行存款162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