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147号
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金色和泰商务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仙平,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小福弟,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长松,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吴长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徐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