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94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对原告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9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中(2016)皖0102民初3094号,现应更正为“(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94号”。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94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对原告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9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裁定书中(2016)皖0102民初3094号,现应更正为“(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94号”。
代理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