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胡翠兰。
委托代理人:林敏,湖州市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州市成业路555号一号楼二层西。
负责人:嵇宏鹰。胡翠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在(2016)浙0502执16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银行存款802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