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675-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贺进镇人。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贺进镇人。本院在执行常某某诉周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25759.03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冀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