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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706号

张素娟与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素娟,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娟,女,193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东木樨园**号楼****号。被执行人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扬,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素娟与被执行人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素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木樨园14号楼4011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张素娟(身份证号:11010619300228424X)名下。

审 判 长  许秀山

审 判 员  曹学昱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