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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932号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盖彭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彭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932号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敏,女,1977年1月5日出生。被告盖彭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盖彭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吕少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