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陈钦平,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孙立果,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钦平与被执行人孙立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3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其他各项费用。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本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后再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民一初字第032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淑敏
审判员 李邦建
审判员 张陈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