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静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东茗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
上诉人广州新静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东茗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新静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新静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革花
审 判 员 张朝晖
代理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永娟蔡静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