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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2967号

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967号原告周某,女,1995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丁某,男,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简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