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2967号原告周某,女,1995年2月9日生,汉族。被告丁某,男,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简恩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尹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