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949号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上莲村6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744691879K。法定代表人罗小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珏,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邛崃市羊安街208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83000012897。法定代表人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高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吉龙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昌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