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618号原告李淑英,女,193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琦(原告之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委托代理人闫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
原告李淑英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段福惠、郎琦,被告委托代理人闫飞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淑英诉称,2008年4月14日,因北京市海淀区西客站北侧八支会周边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核发京建海拆许字[2008]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该项目自启动拆迁以来,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告邮寄了书面的要求保护申请书。2015年11月9日,原告住所的电线以及网线被掐断。2015年11月20日上午7点左右,原告房屋遭到违法强拆。强拆当日,原告向被告报警,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不法强拆行为,查处相关责任人员。然而,被告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并未作出任何处理,既未出具任何书面材料,更没有制止强拆行为,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未履行保护原告合法财产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被告当庭出示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出具的京公海(羊)受案字[2015]0000112001号受案登记表。该受案登记表内容显示,针对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村XX号内XX号房屋被强拆一事已于2015年11月20日被登记为刑事案件予以受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除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外,还具有刑事侦查的职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针对李淑英房屋被强拆的报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已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案。因此,对于该案的处理系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履行刑事侦查方面的职权行为。现李淑英就此提起诉讼,其请求事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淑英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 磊
人民陪审员 穆瑞森
人民陪审员 王 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思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