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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刑初229号

张青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青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青良,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2015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晓冬,四川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青良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青良及其辩护人黄晓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张青良在“京东商城”网购2部“苹果”牌手机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机与其中1部深空灰色“苹果”牌iphone6plus(16G)型手机(串号:359241066043206)调包并封装好,然后再以“七天未拆封无理由退货退款”为由获取“京东商城”的全额退款,从而骗得该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68元。2、2015年9月3日,被告人张青良在“天猫商城”上的“长沙联通官方旗舰店”上购得灰色“苹果”牌iphone6plus(16G)型手机1部(串号:352045072754681)后,与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机调包,并私刻假印章、伪造假证明,再以“七天未拆封无理由退货退款”为由获得该网店全额退款,从而骗得该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68元。3、同日,被告人张青良在“天猫商城”上的“浙江电信旗舰店”以人民币5568元购得灰色“苹果”牌iphone6plus手机1部后,与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机调包,并以“七天未拆封无理由退货退款”为由向该网店申请退款,但因该网店工作人员发现该手机已被激活拒绝退款而未得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68元。4、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青良在“京东商城”以人民币4833元购得金色“苹果”牌iphone6(16G)型手机1部(串号:352025072998272)后,与事先准备好的模型手机调包,并以“七天未拆封无理由退货退款”为由向该网店申请退款,但因该网店工作人员发觉被告人张青良行为异常拒绝退款而未得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98元。综上,被告人张青良共实施诈骗犯罪活动4次,金额为人民币20102元,其中既遂2次,金额为人民币10736元;未遂2次,金额为人民币9366元。

被告人张青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张青良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青良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涉案灰色“苹果”牌iphone6plus(16G)型手机(串号:352045072754681)和金色“苹果”牌iphone6(16G)型手机(串号:352025072998272)均已被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涉案手机交易信息、聊天记录及购买凭据及发货、送货信息,涉案手机退货申请及退款银行卡交易明细,截图照片,被害人邹某、黎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杨某、周某、白某、李某、曾某、黄某、张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说明,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涉案手机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青良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青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张青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青良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青良的辩护人所持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青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印章、印泥、手机盒、手机模型、粘贴纸、热风枪、封口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灰色“苹果”牌iphone6plus(16G)型手机(串号:352045072754681)发还被害人“天猫商城长沙联通官方旗舰店”;金色“苹果”牌iphone6(16G)型手机(串号:352025072998272)用于对被害人“京东商城”进行赔偿,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青良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胡薇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