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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42号

闫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42号申请人闫某。被申请人李某。本院在执行闫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