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麒辉,无业。1982年因偷扒行为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2009年、2011年先后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199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17���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5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麒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麒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8日9时50分许,被告人任麒辉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中医院输液大厅内,扒窃得严某放在上��口袋里的价值人民币1238元的金立手机一部。后被被害人及现场群众抓获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手机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任麒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输液大厅监控视频,登记保存清单,赃物估价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麒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麒辉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又曾因盗窃被多次判处刑罚及行政处罚;××病人家属财物,依法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任麒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任麒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马可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季飞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