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林金华。
被执行人:张振明。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华与被执行人张振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2534.7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明已履行付款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振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42534.73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林金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振明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82执1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华发现被执行人张振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